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該房屋買賣無效;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該房屋買賣無效;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