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轉租房屋,轉租人拒不騰房,由誰主張權利這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轉租人的租期已屆滿,而原承租人的租期未屆滿。在這種情形下,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合同,要求轉租人返還租賃物。因前一個租賃合同租期尚未屆滿,房主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債權請求權還未到行使期限,所以房主作為出租人尚不能主張其權利。但是,如果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在得知該情形后的任何時候行使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在轉租人不騰房的情形下得向轉租人主張權利。
另一種情形是承租人的租期與轉租人的租期同時屆滿。在這種情形下,承租人可以依據合同,要求轉租人返還租賃物,其請求權是基于租賃合同中的要求轉租人履行返還租賃物的債權請求權;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其物權請求權,也就是直接要求轉租人返還其房屋。
租賃期滿,房屋易主,原房主是否有權要求承租人騰房
租賃期滿后,原房主將房屋出賣給他人,且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而原承租人仍不肯騰出房屋,致房屋交付不能的情形下,
新房主往往因為房屋未交付系原房主的責任而不愿提起訴訟,在這種情形下,原房主是否有權要求原承租人騰房呢?
原房主基于原租賃合同,作為出租人享有訴權這是確定無疑的,那么他現在已經不是房屋產權人,是否還有權要求承租人騰房呢?有人認為原房主既然已不再是房屋所有權人,他據以行使請求權的基礎已經喪失,因此不能享有勝訴權。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由此可見,原房主不僅享有要求承租人騰房的勝訴權,而且還享有對租賃房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在這種情形下,承租人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直接行使對出租人的抗辯權,還可以基于優先購買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由于作為基礎權利的物權優先于債權,因而物權請求權也優先于債權請求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新產權人主張其權利,原房主作為承租人便不再享有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