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房租賃應交哪些稅?
私房租賃應繳納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及個人所得稅。
二、稅率是多少?如何計稅?
根據深地稅發[2004]937號文的規定,我市從2005年1月1日起,有關私房租賃稅收征管按以下方式執行:
1、私房租賃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元不變。
2、針對私房租賃普遍無法準確核算成本支出的情況,對私房租賃的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定征收,暫定我市私房租賃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為1%(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不征個人所得稅)。
3、私房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為:
①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稅收綜合征收率為4.1%(房產稅4%、印花稅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稅收綜合征收率為8.22%(營業稅3%、房產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0.03%、教育費附加0.09%、印花稅0.1%、個人所得稅1%)。
三、房屋租賃如何辦理登記?
1、房屋產權在抵押,能辦理租賃登記嗎?
答:房屋產權在抵押的,經抵押權人同意后可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房屋產權為共有的,可否由其中之一人來代簽租賃合同?
答:房屋產權為共有的,須共有人共同簽訂合同;不能共同簽訂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共有房屋書面證明后,方能出租,境外共有人需出具公證或認證的證明書。
3、合同簽訂后什么時候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有何相關義務?
答:出租屋業主或轉租人應在租賃關系設立后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按規定交納相關稅費,并協助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對出租屋及租住人員實施各項管理工作。
4、合同提前終止須辦理什么手續?
答:合同提前終止,出租人應于停租之日起30天內辦理停租手續。雙方當事人協商自愿解除有效租賃合同的,須提交租賃雙方簽章的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須提供解除合同的證明材料。
5、逾期不辦理或拒辦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有何處罰措施?承租人對上述行為有責任嗎?
答:如逾期沒有登記或備案的,由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出租人或轉租人處以合同期租金總額20%的罰款,并追繳租賃管理費、代征稅款和滯納金;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受轉租人并處以約定租金總額1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