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亞運村租了一套一居室,簽訂了租房合同,一次付清了一年的租金,同時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了一筆房屋財產押金,因為房東為劉先生提供了電話、洗衣機、冰箱等家電。
住了幾個月,劉先生遇到了問題。
該房屋由于是建筑年代比較久遠的老房且在頂層,一次下大雨時引起了滲漏,同時由于衛生間、廚房的防水層以及地漏失效,劉先生在洗澡時地上的積水也滲透到了樓下的人家,引起了糾紛。
因為還要住很長的時間,劉先生遂與房東協商。
劉先生認為,出了問題主要是因為該樓的年久失修造成,維修房屋的受益者將來只能是房東,于是拒絕交納維修費用,而房東則認為這些問題雖然已經存在,但是在劉先生租賃期間發生的,當然劉先生要付一定的責任。
為此,兩人找到了專家來評理。
專家認為:個人已購住宅出租期間,雙方應該在租賃合同中對此有明確表示。但對于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的自然損壞引起的維修費用,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劉先生聽到這里,才長長地吁了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