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得租賃?房屋租賃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租賃房地產權利的;租賃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租賃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租賃房地產權利的;
(三)租賃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五)租賃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租賃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租賃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租賃房屋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