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該房并非私有,是張某的父母從所在單位租的,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張某有個哥哥,一直與其父母同住,并且盡了贍養義務,父母去世后,張某想將房子出售,將房款作為遺產由哥倆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被繼承人承租的公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根據《合同法》240條規定,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張某的哥哥一直與其父母一起住,并且盡了贍養義務,因此,事實上租賃關系的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張某的哥哥是房屋的承租人。
而張某的哥哥無房屋產權證,該套房屋現無法出售,因此,該房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分割。但如果張某及其哥哥與他們父母所在的單位協商,可以將房屋買下,房屋變為商品房之后出售,所得的房屋款,兩兄弟可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