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孟,是某小區物業管理中心主任。最近有幾位業主向我反映,說小區里有人養了兩只寵物狗,經常在小區草坪上便溺,污染了小區的衛生環境,并且狗還常對人狂吠,影響了。小區的安靜。住我們小區里的業主都知道,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中都明文約定在小區里禁止養狗,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到小區里觀察,發現兩只寵物狗是董某所養,董某所租住的房子系業主王先生所有。所以我找到董某要求其正確對待養狗這件事,但董某辯稱:“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都是王先生所簽,現在我只是租住王先生的房子,并非業主,所以不必遵守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中關于禁止養狗的規定。”我認為,不能因為一個人的行為而破壞了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決定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權益。
請問: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對承租人董某是否有效?對董某違反禁止約定養狗,王先生是否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專線解答
孟主任,可以肯定的是,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對董某同樣有效。董某違反禁止性規定養狗,作為業主的王先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公約是業主大會制定的,是對所有業主都具有約束力的有效協議,其約定的業主禁止行為的內容對業主具有約束力。雖然董某作為承租人只是非業主的物業使用人,其權利義務由他和王先生進行約定,但是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物業的使用人董某也要受業主公約約束。
盡管作為業主王先生并沒有違反業主公約,但為了督促業主約束承租人遵守業主公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業主對承租人違反業主公約承擔連帶責任。不管是業主還是物業使用人,只要是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就得遵守該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公約。既然小區業主公約規定,禁止在小區里養狗。這對董某和王先生都具有約束力,董某在小區里擅自養狗已經對小區環境和其他業主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王先生對董某養狗行為造成的后果應承擔連帶責任。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不清楚承租人也應遵守小區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承租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其使用房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所以,如果承租人與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承租人可以作為原被告參與訴訟。
即使小區的物業管理合同和業主公約允許養狗,您要養狗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養狗證。
法律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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