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并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共有產權,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委托出租的,應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 1、簽訂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并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共有產權,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委托出租的,應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2、租賃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當事人可按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辦理登記備案,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4、出租人應申請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若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5、為了保證電話費、電費、煤氣費、水費等費用的及時交納,出租人有必要每月對有關繳費帳單進行檢查。
6、出租人應經常關心房屋及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時了解承租人的意向。
7、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即使為了增添設備而改變房屋裝潢的,也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安裝空調、掛畫的,需要在墻面打洞等)。
8、承租人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9、承租人應愛護房屋的設備及裝潢,如果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與出租人聯系,或按合同約定的方法處理。
10、未經出租人允許,承租人不得將房屋私自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