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什么是優先購買權?作為承租人,如果出租人將房屋出賣,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呢?法律法規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什么是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是具有優先購買權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參考《物權法》1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小編提醒:
出租人需要出賣房屋時應注意是否有侵犯所在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要將房屋出賣,承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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