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最近對自己名下一套房屋的出租事情感到非常苦惱。2013年1月13日,小周與租客李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給李某,每月租金1500元,租期一年。后來李某卻打起了做“二房東”的主意,私下將房屋轉租予張某。小周找到李某要求追究他的責任,李某則認為他與小周的租賃合同并沒有約定不得轉租,所以他轉租給張某也不違法;而張某在知道這一情況后亦感到很生氣,要求李某承擔相應的責任。各方爭執不下。
林子俊表示,李某將房屋轉租張某的行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小周的同意,事后亦未取得小周的追認,轉租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由于在初始租賃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或多或少地存在著雙方之間的彼此信任,諸如出租人信任承租人會按時交納租金、會合理使用房屋等,但如承租人將房屋轉租予第三人,則該種信任將蕩然無存。鑒于此,法律為保護交易的安全,要求承租人在轉租時必須經出租人同意方可進行。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見,小周如與李某無法協商處理,可以選擇訴訟途徑,要求依法解除與李某的租賃合同;至于次承租人張某,如果因此而給其造成損失,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根據其與李某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李某主張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