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客裝修出租房要經過房東同意嗎?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作為出租人,可以要求他們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擅自裝修可以解除合同,則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2、房客對出租房裝修可向房東要求補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
3、房客裝修出租房后又私自拆除的,房東有權要求賠償嗎?
【基本案情】十幾年前,孫某向曾某租了一套房,經曾某同意,花了幾萬元對房子進行裝修。2012年底,租賃合同到期,曾某要收回房子。孫某提出曾某應給他一筆裝修補償費。曾某拿出雙方之前簽的租賃合同,指著其中“房屋裝修后不準拆換,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由雙方協商解決”這一條款,拒絕了孫某。
孫某認為,合同上只是說不準拆換,又不是說這些東西就是屬于曾某的。于是,在退房時,孫某將房屋內的隔間、天花板、空調、窗簾等都拆除了。
看到被拆得光溜溜的房子,曾某怒了,將孫某告到法院,要求他賠償裝修物損失及房屋破壞修補費。
【案例分析】法官審理后,認為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孫某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對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是無權向曾某要求補償費的。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如空調等,按照孫某與曾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里的約定———“房屋裝修后不準拆換,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由雙方協商解決”,孫某也無法要求補償,更不能擅自進行拆除。最后,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訴請。
4、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裝飾裝修處理辦法:
(1)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綜上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3)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B.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C.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