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
出租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則,每逾期一日將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2、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否則,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4、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權利:
1、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并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該規定實質上規定的是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時的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也就是出租人的相關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出租,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后,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系于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存在于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
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于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系結束后,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