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權
專有物權是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指構造上能夠獨立區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作為區分所有權指的的建筑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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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說,指能夠作為獨立標的物進行交易的單位,對于一般業主來說主要是指開門以內的套內面積。由于物業的不可分割性,業主在行使形式專有物權時,可能對他人的專有物權造成損害。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因此,專有物權應當包括兩部分住宅及經營性用房。而車庫、車位、會所等等沒有明確能否構成專有物權。正因為如此,車庫、車位及會所能否出售,如果出售這些物業的權利人在沒有其他專有物權的情況下能否成為業主,也存在疑問,這需要進一步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