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已經入住的小區應盡快成立管委會
京房地物字〖1998〗308號文件中規定:“入住率已超過50%的小區,產權人、使用人要求組建管委會的,各區縣小區辦應當向該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發出通知,限期一個月內開始組建管委會的工作。逾期不組建的,區縣小區辦可以指定產權人、使用人成立籌備組,并按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成立管委會。”“業主應該按照規定首先提出組建管委會的要求,物業公司不配合的就趕緊自己按照現有文件規定成立。”
第二、對現有管委會不滿意的應該盡快改選
第三、新項目應該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先成立過渡性機構
因為入住率未過50%或者居住未滿2年的業主權益缺乏有力的保障,所以建議有必要在買房時就成立個業主聯誼會之類的組織,至少每個業主都應該有一份全體業主的名單和聯系方式,作為將來業主委員會的過渡性機構。最好由當地消協工作人員發起和籌備。因為在消協的牽頭下,成立業主聯誼會或網站等比較容易。同時消協應當在過渡性機構成立后,對業主進行業主自治方面的培訓教育和指導。過渡性機構應有權監督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招標。
第四、修改業主百分比和投票權的計算規定
為避免大業主(擁有多個住宅單位的業主,如開發商)獨攬大權,保障小業主權益,建議有關部門對業主百分比和投票權的計算規定進行修改。修改建議為一個住宅單位由多人共有的,計算為一名業主,具有一份投票權;一名業主擁有多于一個住宅單位的也應計算為一名業主,具有一份投票權。
第五、明令不許聘用與開發商、承建商有利害關系的物業公司
與開發商、承建商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要回避,否則物業公司很可能隱瞞開發商、承建商遺留的房屋質量缺陷等問題,損害業主的利益。建議在《物業管理公約》中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不得選聘與開發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間接利害關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管委會成立后,立即對《公約》進行有關方面的修改。
第六、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權應移交管委會而非物業公司
為保護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權,減少維修基金的財務風險,建議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直接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為此設立專門的賬號。據說,有的小區已在嘗試此辦法。
第七、嚴懲欺詐行為
建議凡向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虛假陳述或資料的物業管理企業,一經發現即取消合同。并且須向業主雙倍返還已經支付的所有物業管理酬金。在國家法律法規完善前,可以合同的方式進行約束。
第八、管委會未來走向職業化
業主委員會未來的發展趨勢是職業化。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應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議規定業主委員會一經登記注冊成立,即設立自己的專用賬號,由業主委員會全面負責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絕主仆顛倒的現象。業主委員會應依照預算按月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管理費用,而并非將所有的費用一次交給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明確對管委會的監督細則
為避免業主委員會濫用職權或貪污受賄,業主委員會應設立為一個完全透明的機構。《物業管理公約》應明確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細則,如須備存恰當的賬簿或賬項記錄及財務記錄,保存該等賬簿或記錄所提述的一切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文件最少6年;業主委員會須準許業主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賬簿或賬項記錄及任何收支表或資產負債表;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費后,可向任何業主提供該名業主所要求的記錄或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