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媒體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口誅筆伐實際上給了觀眾、讀者和業主這樣一個誤導:物業管理公司僅僅是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服務不到位而已,業主還是應該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媒體的誤導是不能歸責于媒體的,因為媒體大多援引“專家”、“學者”的觀點。一次次的誤導令業主毫不懷疑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的合法性,令律師和法官也忘卻了是否應認真對照一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上的規定。這實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該竊以為喜的。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