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汽車被偷后發現小區物業沒有監控記錄,認為停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自己的購車損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物業公司對業主車輛的丟失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部分損失。
原告李先生稱,在2004年自己購買了車牌號廣本雅閣小汽車一輛,買車后,即在小區內停車位停放車輛,按年度支付停車費。2006年3月16日,原告向物業公司支付了2006年3月23日至2007年3月22日期間的車位費1600元整。在2006年10月29日凌晨,汽車被偷,原告遂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當向物業公司詢問、交涉時,物業公司卻對盜竊事件毫無線索,也沒有任何監控記錄。后,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扣除相應免賠率,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其余車價款未得到保險賠償。該車輛至今未找回。此外,原告為購買該車而支付購置稅,也造成了經濟損失。李先生認為,根據有關規定自己的損失為91909元。而自己所在小區是由獨家進行物業管理,雙方之間構成物業服務關系。自己的車輛在此長期停放,并交納了停車費用,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停放的車輛善盡安全監控之責。由于物業公司未盡看管責任,致使停放的汽車被盜,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故要求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91909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李先生不能以報案為依據證明車輛丟失。李先生報案后,公安機關正在調查中,尚沒有結論,公司不能確認李先生的車輛是在被告公司所管理的小區內發生丟失。本案應為刑事案件,只有在公安機關查獲破案,作出結論以后才能明確事實經過,然后才能再進行審理。李先生的車輛被盜竊,盜竊人是侵權人,同時也應是李先生損失的賠償人,而不應是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確實收取原告每年1600元的車位費,李先生僅以此為由起訴被告公司賠償,法律依據不足。李先生的賠償要求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是李先生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李先生向物業交納車位費后,物業公司應履行在監控范圍內停車安全謹慎的注意義務。物業公司未有相應的監控紀錄,在停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因物業公司對李先生車輛的丟失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故對李先生車輛的丟失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現李先生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但對其過高要求不予支持。物業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合理訴訟請求的辯解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車輛丟失損失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先生以賠償數額過低提出上訴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