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市場不愧是一個創造概念的行業,在眾多的樓盤中,為了促銷,各開發商先后創造了不少概念———新鮮詞,比如:呼吸到智力的空氣、在地球村散步、WTO激發的求租熱帶、與清新對話、打造綠色名片、動力街區等。但是,凡此種種,都是開發商為了促銷而創造的概念。與此同時,業主在維權中,用自己的行為也創造了一些概念,比如:為了更好、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業主們自發地聯合起來,于是,就產生了“集體維權”的概念,而為了更好、更有效地維權,業主們又用自己的行為創造了“集體訴訟”、“集體簽約”等概念。
“集體收房”有什么好處?
2002年5月18日,華清嘉園的業主們又用自己的行為,在律師的幫助下創造了“集體收房”的概念。也就是說,在收房前,業主們通過相互聯系、溝通,約定一個時間一同去驗房、收房,并通過驗房、收房發現相關的問題,集體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作為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由于自身專業知識及法律知識的匱乏,一般會處于弱勢境地,簽訂的合同內容一般不會對自己有利(至少不會對開發商不利),因此,在收房時,通過集體的力量,通過相互溝通會彌補一些不足,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所謂“團結就是力量”也就在于此。
首先,由于群策群力、互相提醒,發揮了大家的智慧,起到了集思廣益的作用,彌補了單一個體專業知識的不足及考慮不周的缺陷。
其次,這種群體優勢,有形無形地會形成一種團隊精神或團隊力量,從心理上給開發商一種壓力,迫使他們考慮業主們的合法權益,至少最低限度能讓開發商重視這種力量,使其不敢無視或小視業主們的權益。由于業主們通過維權活動已相互溝通、了解,為今后成立能切實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打下了比較堅實的基礎。
再次,如果收房時聘請了律師,能隨時發現一些問題,及時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或建議,避免業主因收房造成既成事實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及權利的喪失。集體聘請律師可能使律師費能夠進行分攤而費用有所下降。
從國家的角度出發,這種維權活動的開展,不但能提高、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更能促進中國民主與法制的建設,更能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由于業主們維權意識的提高,對盡快規范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的相關行為、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集體收房”注意事項
所謂預(準備)則立,不預則廢。這種集體維權方式有效與否也取決于事先有無準備。因此,業主們應盡可能早地認識、交流與溝通,比如目前存在的集體簽約方式,業主們在買房前就已認識,并且不斷交流與溝通,因此,在收房時,他們完全可以做到有備無患,完全可以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集體收房有很多好處,但也要注意:
第一、如同集體簽約一樣,業主最好能事先聘請一位房地產專業律師,審查開發商交樓時提供的驗收文件,從法律上提供一些建議及收房時應注意的事項,并隨時解答一些法律問題,協助業主與開發商談判。
第二、集體收房前,業主們應事先進行聯系與溝通(比如通過網絡、論壇等方式或途徑),就本樓盤收房時可能存在的個性問題及其他樓盤收房時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總結、歸納,并制訂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三、有的開發商在業主收房時讓業主們簽訂一份開發商事先擬訂好的補充協議(比如位于海淀區的華清嘉園),如果業主不簽,就不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讓業主入住。應該說,業主按照合同履行了交納房款等義務以后,作為交鑰匙工程,開發商就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當然,辦理入住時按照實測面積據實結算房款也是業主應該做的,但業主沒有義務簽訂任何未經雙方協商的所謂補充協議或合同)。如果開發商以讓業主簽訂補充協議等任何合同以外的書面文件作為業主入住的前提,業主方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開發商據此堅持不讓業主入住,那么,開發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收房時一定要查看相應的法律文件(一表二書等),避免因入住行為造成既成事實給自己帶來被動。
第五、理智收房、合法收房。也就是說,業主們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也必須受到保護。但是,任何不理智的行為及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不應提倡的。
應該說,采用集體收房的方式,華清嘉園的業主們在京城邁出了第一步,為業主集體維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