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12月底,江甲通過銀行卡向黃某某轉款49萬元。同年12月28日,黃某某向江甲出具一張借條,內容為:“茲向江甲借款50萬元,愿以江乙的房屋作為抵押”。該借條的下端,還有一行字和簽名,內容為“黃某某借款50萬元,我同意將房屋抵押。江乙,2001年12月28日”。當時江乙并不在國內,上述內容并非江乙本人所寫。江乙回國后,在該借條江乙的簽名處按下手印。隨后,江乙將自己所有房屋的產權證、土地證及個人身份證交給江甲。但雙方一直未辦理該房產的相關抵押登記手續。此后,黃某某總共還給江甲11萬元,再未歸還其他款項。江甲遂將江乙和黃某某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他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庭審中,江甲表示,抵押登記應由抵押人親自前往辦理,因此該登記屬抵押人的法定義務。江乙提供擔保后,至今不承認抵押擔保的事實,且其提供的身份證系偽造,因此,從主客觀上均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可能性。
江乙提出,她是個文盲,借款一事系黃某某與江甲惡意通謀導致其交出房產證、土地證,她并不知情。因此自己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而且江甲持有她的房產證、土地證及身份證后,并未通知她前去辦理相關手續,應對合同未生效承擔主要過錯。她因此認為,即使自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也只能承擔黃某某不能清償部分的20%的責任。
黃某某也認為,本案借條上的內容均系自己與江甲事先寫好并代簽,欺騙江乙按手印,因此江乙不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法院判令】
福州市中院終審認為,借條的內容可以確定江乙為黃某某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江乙還在借條上按有手印,因此確認該擔保行為系江乙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江乙、黃某某提出的“江乙并不知情”的訴訟理由,因黃某某系江乙女婿,在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在江乙與江甲間訂立抵押擔保合同后,江乙應積極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江乙不但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還向江甲提供了偽造的身份證。因此,本案抵押合同未登記生效,其責任在于江乙。
最終,法院判令黃某某應限期付還江甲借款本金,江乙對該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黃某某還必須支付江甲相應的借款利息。江甲將所持有的江乙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歸還江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