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在不轉移實際占有的前提下,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其承擔的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通過依法對抵押房產進行折價、拍賣、變賣等處置方式取得價款從而優先受償。因此,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是由主債權的效力衍生的,一旦主債權無效或消滅,抵押權亦隨之無效或消滅。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目的在于:保證債權期限屆滿時順利受償及優先受償,以避免減少主債權不能依約受償的風險。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