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以下幾種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但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也可抵押;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5)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比如家庭共有房屋等要抵押則須經過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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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全文》》
抵押物財產必須具備的條件
可以抵押的財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抵押人有權處分的;二是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三是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四是便于管理和實施。作為抵押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才得以實現擔保的目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