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基于此,在目前房價大幅上漲的情況下,一些轉讓人以轉讓房屋時未取得房產證書,轉讓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進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起訴確認轉讓行為無效,近幾年來此類案件比比皆是。
上述情況下,拋開轉讓人違反誠信原則不提,但論法律規定,也是站不住腳的,轉讓人的理由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為其沒有看到我國法律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有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之分,上述規定就是一種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沒有房產證的房產轉讓只是辦理不了過戶手續,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只要轉讓合同具備了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生效要件,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再者,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區分物權變動原因和結果的理論(即轉讓合同是一個債權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其獨立于物權變動的結果)逐漸明朗,上述這種違背誠信原則的無理反悔行為將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