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是否有效?
2009-12-28
朱敏
案情:張某與劉某于1996年結婚,婚后于1997年、1999年分別生育女兒劉一、兒子劉二。后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協(xié)議離婚。該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夫妻雙方共有房屋中屬張某的那一半份額張某同意將其處分給女兒劉一和兒子劉二共同所有?;橐鲫P系解除后,張某因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9年底,劉某以張某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張某交出房門鑰匙及大門鑰匙,并將張某趕出該房。張某剛一離開,劉某就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張某無法進入該房屋,張某想知道自己是否還能在該房屋中繼續(xù)居住?
張某對該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將屬于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該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在與劉某協(xié)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子女并未在協(xié)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張某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及居住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與劉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將屬于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張某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在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某和劉某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張某所有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該種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又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既可以是口頭贈與,也可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xié)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必須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人女兒(12歲)、兒子(10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張某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張某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相應的產權過戶手續(xù)。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并未生效,張某并沒有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另外,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guī)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qū)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有失公允。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定,張某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張某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作者系湖北震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