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紹房屋、房屋贈與協議書和房屋贈與協議簽訂后是否可反悔等一系列相關內容,并提供滬律網專業律師進行免費法律解答。...
問:我與王某(保姆)1998年簽訂房屋贈與協議,約定我將一套兩室一廳住房贈給王某,但王某必須在我兒子(腿有殘疾)活著時負責做飯、洗衣等家務。今年5月份,王某與我兒子因故發生爭執,王某不小心在樓梯口推了我兒子一下,致使我兒子站立不穩滾下樓去摔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三年,但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我現在能否把房子再要回來?
答: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房屋贈與合同在贈與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登記過戶后才能生效。過戶之日便是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如果贈與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此項撤銷權。在撤銷權人撤銷贈與后,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上述第一種情形的嚴重侵害是個事實行為,而不問受贈人的主觀意圖,也就是說,無論受贈人是故意還是過失而嚴重侵害贈與人及其近親屬的,贈與人都有權撤銷贈與。
王某雖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因過失嚴重侵害了你兒子的生命健康權,所以,你可以在一年之內以此為由起訴,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收回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