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贈二奶房,妻子有權要求返還
【法律提示】
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所以丈夫贈送給二奶的房產,在贈與之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瞞著妻子把房產贈與給他人,損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妻子有權追回房屋。
【案情】
因生意業務需要,張某(男)每個月都要到外地待上10天左右。2007年,他結識了年輕貌美的劉某(女),且包養了起來,并送上一套價值24萬元的房產。
2008年,張某的妻子金某聽說丈夫在外包二奶后,開始調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給劉某買房的證據。于是,金某向丈夫攤牌:要么放棄“二奶”和收回房產,要么離婚。張某權衡利弊后選擇了回歸家庭。但是,劉某說什么也不肯退還房產,她認為房子已登記在自己名下,產權依法歸她所有,張某無權要回。張某對劉某余情未了,也沒有逼她退房,但金某堅決不同意。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她和丈夫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某贈送房屋給劉某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把房子退還給他們夫婦。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把房子送給劉某,是處分自己權益的民事行為,而且房子已經過戶到劉某的名下,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行為導致贈與行為無效的情況下,張某的贈與行為有效,遂判決駁回了金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金某夫婦不服,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金某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所以張某贈送給劉某的房產,在贈與之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瞞著妻子把房產贈與給他人,損害了共有人金某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金某有權追回房屋。近日,中院認定張某贈與劉某房產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退還房屋給金某夫婦。
【評析】
《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重要財產的處理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會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無效。張某把價值24萬元的房產贈送給劉某,事前必須征得財產共有人金某的同意,但張某并沒有這么做,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權益,因此其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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