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開發商必須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代原來的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在《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取消了住宅小區等
房屋交付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開發商必須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代原來的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在《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取消了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其中一方面是驗證,另一方面也要看驗收合格證取得的合法性。
商品房的轉移占有視為交付使用。商品房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版)第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實踐中,合同雙方一般約定適用第1種作為商品房的交付條件,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應規定。第5項空白一欄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交付條件,這也體現了合同自治的原則。但這種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反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有的房屋開發商在這一欄中約定由建設方驗收合格作為商品房的交付條件。所謂建設方其實就是房屋開發商。房屋不能由合同一方單方驗收就交付給買受人。這樣約定的條款會因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商品房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現在書店中有些 購房指南 之類的書籍稱:只要沒有《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就堅決不能接受房屋,不能簽署《住宅鑰匙匙收到書》,不能領取住宅鑰匙和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按照有關規定,表上的每一項都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如果沒有《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就說明房屋沒有驗收合格。那么,出賣人在未領取《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的情況下,交付房屋給買受人,該交付行為是否有效?買受人在入住后,能否以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為由要求出賣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
本文認為,房屋是否具備交付條件,并非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為判斷標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見,房屋主體結構、消防等工程的驗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強制性條件。所以,只要房屋的主體、消防、電梯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房屋就已經具備了入住條件,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