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28日 京華時報
葉女士問:我買了一套二手房,根據合同約定,房主周某在收到全額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搬出。7月21日,全部房款已打入周某賬戶,且房產證、土地證已過戶到我名下。據合同約定,周某本應在7月24前騰房供我入住,我租的房子也已到期,房東也催我立即搬離,且我也想盡快住進自己的房子。但當我收房時,周某卻以她租的房子到8月8日才能入住為借口,拒不搬出。請問我該怎么辦?
京華律師事務所馬傳貞律師解答:周某已違反了《合同法》,且已直接侵害了新房主的權益,屬于違約加侵權。第一,比較人性化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由周某承擔新房主因不能及時入住而造成的損失,即便這樣,對新房主來說也是不公正的。第二,新房主可直接報警,讓周某立即騰房。第三,葉女士可以起訴。但這一辦法耗時耗力,進程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