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未過戶房屋買賣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 ,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任。”
二、最高院《合同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三、因此,若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又以產權未過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有損交易的安全,不應予以支持。
四、合同的解除應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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