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我買了套房,購房合同已做了公證,房款也付清,就是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賣方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已申請法院查封該房產。請問,法院是否有權查封該房產?
律師:根據《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并公證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作為買方的朱先生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但朱先生可以依合同向賣方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