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引用了海南省房產過戶法規:為加強我市商品房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商品房產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同時文章還提供了包括房產過戶,海南省房產過戶法規,房產過戶犯規條例等相關信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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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房產預售(購)契約簽訂后一個月內,房產經營者應會同房產購買人持《海口市房產預售許可證》和房產預售(購)契約及有關資料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預售登記。
房產預售(購)契約自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未經辦理房產預售登記而擅自簽訂的房產預售(購)契約無效。
第十六條 房產預售(購)契約生效后,房產經營者可以預收購房款。預售款應由房產購買人存入房產經營者在金融機構開立代收房產預售款的帳戶,預售款的存儲進度及額度由房產買賣的雙方約定。
第十七條 房產經營者預收的購房款應保證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產的全部建筑費用。
第十八條 預售房產竣工后一個月內,房產經營者應持有關房產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向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會同房產購買人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房產預售登記,辦理房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九條 房產購買人將已登記的房產預售(購)契約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在取得房產經營者的同意后三個月內,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轉讓變更登記,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二十條 房產預售生效后,需變更或終止房產預售(購)契約的,須經房產經營者與房產購買人達成書面協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給予辦理房產預售(購)契約變更或終止登記手續。
第四章 房產的銷售與購買
第二十一條 已領取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而要求銷售房產的房產經營者,須向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后,方可進入市場交易。
第二十二條 房產經營者以按揭(抵押)方式銷售商品房產的,按本規定和本市有關房產抵押管理的規定辦理。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