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二手房過戶時候,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根據不同的房屋種類進行具體的分析,譬如二手商品房買賣、已購公有住房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等。不同的二手房過戶需要準備不同的材料進行登記,具體情況可對照文章。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權屬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到房屋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逾期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一旦出現糾紛,將產生對產權人不利的后果。
申請房產過戶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1)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委托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2)委托辦理,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3、辦理過戶分別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一、二手商品房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或已發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準文件。
二、已購公有住房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原公房購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證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7)已購央產房出售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8)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三、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