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賣房老婆拒簽字過戶購房合同仍有效
2010年06月28日1317來源:天津網
李廷和楊梅是夫妻關系,婚后二人購買了一處房屋用于自己居住。2003年12月6日,秦先生與李廷簽訂了購房協議,約定李廷將其與楊梅共同居住的房屋賣給秦先生,秦先生付清房款后,李廷必須在一周之內交付房屋并協助秦先生辦理過戶手續。秦先生于2003年12月26日將房款支付給李廷,并在一周內入住,李廷也將房屋產權證交給了秦先生。
入住后秦先生多次要求李廷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但楊梅卻稱房屋買賣行為沒有經過其同意,拒絕簽字辦理手續。直到2009年,李廷和楊梅提出要“簽字手續費”才肯為他辦理過戶手續。為此,秦先生將李廷和楊梅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秦先生與被告李廷簽訂的購房協議合法有效,判決被告李廷、楊梅協助原告秦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鄭曉云、司曉楠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以下兩點:
第一,被告李廷與原告秦先生之間簽訂的購房協議是否因未經妻子楊梅同意而無效。《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均有權進行處分,該處分對夫妻雙方均有效,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本案訴爭房屋系二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訴爭房屋的買賣行為,顯然不屬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疇,不宜以“日常家事代理權”作出判斷。《婚姻法解釋一》對此作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秦先生有理由相信出賣訴爭房屋是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被告李廷、楊梅辯稱賣房時因楊梅不知情而認為該購房協議無效,于法無據。
第二,被告楊梅索要“簽字手續費”是否合法。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該房屋買賣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此項費用,法律上也沒有相應規定,因此被告楊梅的此項主張沒有約定或法定依據。
-律師提醒:
在購買房屋時,應充分了解賣房人及其房屋的基本信息,比如賣房人是已婚還是未婚,房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此房屋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等等。另外,還可以去房屋管理局查詢房屋的資料,如房屋產權人是否就是賣房者,房屋是否被查封或抵押等。只有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糾紛的發生,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答疑:
讀者王敏:因感情不和,我與前夫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登記在男方名下的一處房產過戶給女方,男方配合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現在前夫反悔,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盧彥民律師:《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您可以依據離婚協議起訴對方履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作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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