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李某買了一套門面房,是二手房,房主是王某某,共計70萬,當時全部付清,房子買的時候房產證還沒有辦出來,約定房產證辦出來后再過戶給李某,后來一直拖著沒辦。現在房子李某已用了三年,前幾天法院來查封,李某才知道這個房子05年的時候過戶給王某某的兒子,因王某某的兒子欠他人100多萬,現在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問題:過戶給王某某兒子的行為是否有效?這種過戶行為能不能說明王某某和他兒子是存在惡意的?
主要觀點:
1、房產過戶行為有效,只能請求債權。
主要理由:
一是房產買賣過戶有才能生效,王某將房產過戶給其兒子的行為,發生了物權轉移的效力。雖李某實際占有房屋,但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對該房沒有產權,所以現在只能要求對方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二是單純的過戶行為不能說明他們惡意。
2、房產過戶行為無效,可以請求房屋所有權。
一是屬于惡意欺詐,這種轉讓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是王某某與其兒子惡意串通,可以要求法院確認他們的過戶無效;
本人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因為我國民法中講的善意還是惡意,根本上是指有償還是無償。王某某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未交納交易稅費,說明是一種贈予關系,是無償的,本人認為這種行為不能和正常發生貨幣支付的買賣關系對抗,應該認為王某某和兒子是惡意串通,損害買售人權利,應該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