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本來是件好事情,然而邕寧區的韋女士買房子卻買來了煩惱。由于賣主不幫忙過戶,導致兩年來房子仍不是她的,如此她還面臨無房可住的情況。對此,賣主卻有另外一番說法。
“房子買了近兩年,首付款也付給賣主了,但房產證的名字仍不是我的。”在紅星路20號1幢1單元501號,記者看到韋女士該套三房一廳的房子里,家具家電齊全,充滿生活氣息。然而,韋女士說,由于此前賣房給她的房主不幫她過戶,如今,賣主黃先生卻還催她支付余下的房款,不然就要把房子要回來。原來,2013年11月份,韋女士與黃先生夫婦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黃先生夫婦將位于邕寧區的這套兩房一廳的房子賣給韋女士,房屋總價格為 35萬元,韋女士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定金2萬元,后再付8萬元購房首付款,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后,韋女士再支付購房余款25萬元。合同還對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
合同簽訂后,韋女士依約分別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在進行簡單裝修后入住該房。然而,讓韋女士感到煩心的是,兩年來黃先生夫婦以這樣那樣的理由不協助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雙方產生糾紛。黃先生對韋女士的說辭卻有另外的說法,他說,因為合同上對韋女士付清購房余款25萬元的時間約定不明確,他為此找到了韋女士欲進行協商補充,約定在房產過戶到韋女士名下后3個月內付清購房余款25萬元,然而韋女士拒絕對該約定不明事項進行協商補充,因此他無法履行合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至今韋女士也未支付余款。
對此,南寧市金桂北斗莫遠鋒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支付購房款25萬元的日期約定不明,且雙方未能協商確定具體的付款日期。黃先生夫婦主張韋女士在房產過戶到其名下后3個月內付清購房款25萬元,已給韋女士合理的付款期限。雙方如此協商不下,可以通過訴諸法律途徑尋求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