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戶登記有哪些規定,有哪些類型,下面滬律網小編為您介紹。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原件、復印件;
(八)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九)房屋測繪報告;
(十)開發企業或單位法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十一)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1、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三)購房合同、發票原件(一手房);
(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五)轉讓方共有權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2、申請房屋所有權互換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互換雙方共有權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五)證明發生房屋互換的事實的材料(協議)原件。
3、申請房屋所有權贈與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贈與協議或公證書原件;
(五)贈與共有權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4、申請房屋繼承、受遺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件、復印件;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五)繼承公證書原件。
5、申請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房屋分割、合并協議書、原件;
(五)房屋測繪報告;
(六)單位法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七)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6、申請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離婚證原件、復印件;
(五)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復印件。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房屋測繪報告。
8、房屋所有權抵押期間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原件。
9、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四)人民法院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
10、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補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換發、補發登記申請書;
(二)權利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登記證明原件、復印件;
(四)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五)單位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1、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原件(企業名稱變為法人名稱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獨資證明)。
2、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或有關部門(地名辦)出具變更的證明材料。
3、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拆遷協議等)的事實材料原件、復印件(受理工作人員并現場實地勘察);
(五)測繪報告。
4、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證明發生變更的事實材料原件;
(五)測繪報告。
四、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1、房屋滅失的,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拆遷、拆除協議書)或相關部門的事實材料原件;受理工作人員并現場實地勘察。
(五)其他必要材料。
2、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滅失的事實材料原件;
(五)他項權利人放棄的書面同意文書原件;
(六)房屋無明確權利人,經公告無異議,由政府接管。
五、房屋抵押權登記
1、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共有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五)主債權合同原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說明:自然人與自然人辦理借貸抵押的需提供雙方自愿、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類型利率的四倍的公證書。
2、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同意。
3、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4、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5、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6、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7、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8、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9、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主債權合同原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八)其他必要材料。
10、在建工程抵押權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11、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12、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六、地役權登記
1、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地役權合同或協議;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
2、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的材料。
3、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4、申請地役權消滅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消滅的材料。
七、預告登記
1、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2、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主債權合同;
(四)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3、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4、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主債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5、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當事人關于注銷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他登記
1、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2、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證明房屋異議的書面材料。
3、異議登記的注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撤銷異議的書面材料。
九、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1、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戶口本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到轄區派出所戶籍予以確認);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蓋章予以確認);
(五)申請登記房屋符合規劃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七)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八)登記機構出具的公告證明及相片。
2、申請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
(六)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七)登記機構出具的公告證明及相片。
3、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
(六)村民會議同意登記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登記的證明材料;
(七)登記機構出具的公告證明及相片。
4、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5、集體土地房屋坐落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或有關部門(地名辦或城鄉規劃科)出具變更的證明材料。
6、集體土地房屋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符合城鄉規劃證明原件、復印件;
(五)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復印件;
(六)證明發生變更的事實材料(新增面積竣工驗收證明或減少面積拆除協議)原件、復印件;房屋拆除的受理工作人員需現場實地勘察并記錄。
(七)測繪報告。
7、集體土地房屋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分割、合并的事實材料;
(五)測繪報告。
8、集體土地村民住房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蓋章予以確認);
(五)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戶口本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到轄區派出所戶籍予以確認);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9、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集體所有建設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同意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同意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村民會議同意登記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登記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9、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
十、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房屋登記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