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我買了套房子,當時因為沒有過戶,所以就簽了一份協議,我先付一半的房款,等過戶辦好再付余下的錢。現在因為房價漲了,之前的業主不肯過戶了,要求我加錢,不然他就打算單方面違約了。”近日,福州的王先生很郁悶,現在這個事情不知該怎么辦?
案例:買了多年的房子未過戶
王先生2008年買了這套房子,當時價格是4000元/平方米。那時賣家說這套房子是房改房,所以房產證還沒有做好,等房產證做好了就過戶給他,估計兩、三年之內。王先生同意之后,雙方在房屋中介那里簽了一份協議。房子是50萬元多一點,當時付了25萬元,協議上注明等房產證做好,余下的錢一次性付清。
一直到2010年,房產證還沒有做好,但是賣家又和王先生要錢,說有急用。于是王先生又給了他5萬元,還剩下20萬元沒給。如今,房產權辦下來,王先生打電話問賣家,什么時候可以過戶?但對方說現在房價漲了,漲到1萬元/平方米了,如果王先生不加錢,他就不愿意過戶了,說大不了就算他違約,賠償王先生損失。
王先生說,后來他因為也不想把這個事情弄得很麻煩,就和對方協商,能不能加個5萬元錢就算了。但對方要求加10萬元,不加就不過戶了。“2008年房子裝修好就搬進去,一直住到現在,如果他當時買的是另外的房子,現在房子也升值了,現在這個事情應該怎么辦?”
分析:買賣合同有效但存在風險
對此,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盧鋒奇律師表示,其實在當時還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簽訂這個協議是有風險的,但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現在房價上漲了,但是并不是賣方的房子增值了,而是買房購買房子增值了,所以對方要求10萬元才能更名是沒有任何理由的,他的這種行為違背了《合同法》。并且王先生已經實際居住了,他們雙方都應該服從合同。
本案中,對方現在如果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王先生是可尋求法院的支持,并以此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賣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對方要違約,法律規定,一方違約,作為守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