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法院判決系爭房產歸一方所有之后,另一方往往不配合過戶。自己拿著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直接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可以嗎?
調查:賣方各種借口推托辦理過戶
吳女士在2012年從王女士手中協議購得她的一安置房,當時找了證人簽訂了協議,未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吳女士先生想辦理過戶手續,去找王女士,而王女士各種借口再三推拖,不予積極配合,她只好去福州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如何辦理過戶手續,而該中心工作人員提出需要王女士及其三個兒子簽字。因為,購房前王女士的丈夫已去世,這套房子屬于遺產房,其三個兒子也應受益,也該簽字同意方可。
如今過戶又需要對方三個兒子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公證。隨后,吳女士聯系了王女士的三個兒子,請求對方給予配合辦理過戶手,而對方均已成家在外地,難以配合。吳女士想了解,若不去公證,向起訴法院,能否直接拿著判決書辦理過戶手續?
據記者了解,房屋交易過程中,由于賣方或者其親屬反悔,出現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后,賣方不愿意配合買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現象并不新鮮,且層出不窮。往往買方無奈之下,只好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分析:判決書可作為過戶的依據
對此,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盧鋒奇律師表示,判決書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因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可見,不僅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等也可以作為過戶的依據。
可見,當一方故意不配合過戶時,如藏著原來的房產證不拿出來,或是找各種借口不去房產交易中心,勝訴的一方完全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不需要賣方簽字,而具體的操作流程需咨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