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1998年,我們房屋動遷,戶口是我、我媽、我外婆,當時我們選擇貨幣分房,三人各有一張支票,總共12萬元(其中我外婆有3萬元)。當時,我大舅舅有一處房產,此房產已通過工齡折舊后用2.5萬元買下產權,我媽和我大舅舅簽定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為20萬元(包括該房屋內的所有物品),我媽先付8萬元現金,余款用三人的動遷支票支付,約定待我大舅舅的產權證拿到后就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我大舅舅的房屋產權證因相關部門原因當時還沒拿到),我們三人便住進了該房屋。2002年2月,由于居民群眾到東方電視臺強烈反應,相關部門才陸續將產權證發放下來。于是,我媽要求和我大舅舅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將我外婆的3萬元拿出交由我外婆處理,我外婆的名字不能寫上產權證,我媽 可以立下字據保證我外婆對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我大舅舅不同意,他說原動遷房屋他和我小舅舅沒占光,我外婆的3萬元應給他們兩個,并要求我外婆名字也寫上產權證,我外婆在被他們背后慫恿之下也表態要寫上她的名字,我媽最后沒有同意。直到最近,我大舅舅提出過戶,條件還是和以前一樣,但要我媽拿出6萬元(現在該房屋市場價為40萬元),并威脅我媽不同意的話,他將單方面違約,還給我媽17萬元,最多再給1、2萬元違約金。
廣東廣州李雄飛律師回復:
1、問題是要確認合同的生效時間。
2、按照建設部有關房改房上市的規定:必須要有產權證,賣方要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部分產權的賣方還要征詢原單位的意見等條件。每個地方還有相關的規定。如果合同簽訂時不具備上市條件,那么合同實際沒有生效。雙方約定的“有產權證后辦理過戶”,我個人認為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生效時間,具有約束力。你可主張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即辦理過戶手續。但對方可能以合同簽訂時未生效而要求解除合同。
3、因為不了解合同的具體約定,只能簡單作上述分析,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