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可以把房屋過戶給未成年子女嗎?
其實法律并沒有規定擁有房產證的年齡,因此,未成年人是可以作為房屋產權人的,并且可以登記在不動產簿上。
房屋的所有權人更名,稱為過戶。過戶雖然需要收取一定的過戶費,包括契稅、所得稅、房屋評估費等,但是相比于遺產稅要低得多。如果家長不采取過戶,而是以贈與的方式把房子贈送給子女。雖然可以免交稅費,但是以后這套房子若要轉讓,其原始取得價是0元,在辦理過戶時,會以房子的市值來征收稅費,比過戶費要高出很多。
如果家長準備買房給未成年的子女,未成年人雖然沒有獨立簽訂購房合同的能力,但家長作為房產購買人可以將房產證上的名字署成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購買房產時,如果家長選擇的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在產權人一欄直接填寫孩子的姓名,孩子便能成為獨立業主。辦房產證時只要其監護人出具有關證明手續即可將房產寫在自己孩子名下。但如果家長選擇了按揭貸款,則未成年子女不能成為獨立的產權人,產權只能是家長和未成年子女共有。
但要注意,如果房子過戶到未成年人的名下,那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人就是該未成年人了,沒有經過其授權,監護人是無權處置該房的。另外,家長應該考慮到,如果子女成年以后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自己也無法收回房子。
2、離婚房產可以過戶給未成年孩子嗎?
離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過戶給未成年的孩子,法律并不禁止這種行為,如果雙方按協議履行也不會出現問題。會出現問題的是:房產登記的是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名字,一方未想好或出于希望盡快離婚的目的便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辦理房產過戶給孩子的手續時房產證上登記名字的一方反悔,這種情況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只能起訴解決。
把房子過戶給未成年的孩子,是可以到房產局辦理贈與公證手續的,具體的手續由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開展與其年齡智力相仿的民事行為,其他的民事活動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把房屋過戶給子女怎么操作?
未成年人能夠作為產權人購買房產,但是購房整個過程中需要辦理的手續應當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在未成年人不夠18周歲之前是不能單獨處置該房產的,若未成年人出現房屋轉讓、出租和抵押等行為,應在法定代理人的統一下,代為行使。未成年人滿18周歲后,即可單獨使用房產的相關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以下幾類情況必須辦理公證:
(1)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
(4)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過戶費用:一般咨詢下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契稅可能會有所不同,印花稅沒區別。
4、能否收回贈給未成年子女的房屋?
【基本案情】
2001年,曾某和黃某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兩層住房的第二層登記在兒子名下,第一層歸黃某所有。離婚后,曾某仍然住在二樓,黃某多次要求曾某搬出,遭到曾某拒絕。一天,黃某趁曾某外出,將大門鎖和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曾某無法進入房屋。曾某表示贈與不成立,要求收回二樓住房。
【律師分析】
首先,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它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只要曾某表示把房子的第二層贈給曾某某,且曾某某也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意思表達方式比較靈活,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甚至是默示。本案中,曾某的兒子曾某某才十一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他在父母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不太現實,就算是口頭上答應也不一定能行。所以,對于曾某某接受曾某贈與房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應該靈活處理,即只要曾某某沒有表示反對,而且曾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兒子不同意接受贈與,就應當認定為接受贈與。因此,該贈與合同合法成立。
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本案中,曾某雖然把房產贈給了曾某某,但并未實際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房產產權并未實際轉移。曾某仍然是實際物權人,可以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當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且是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時,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因此,曾某可以依據贈與人享有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該贈與合同。
綜上,本案中房屋產權并未進行過戶登記,曾某可以主張撤銷贈與,收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