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買方請求賣方履行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的,應予支持。
【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房屋買賣格式合同尾部通常有“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對合同條款及附件內容的手寫修改或補充,其效力應優先于《合同》的其他約定。合同空白欄尤其有關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違約金比例的填充應予明確,空白即視為相關違約責任的未予約定,且存在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充不利于己的條款之風險。
【2】在對方違約而違約責任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一味堅持自己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拒絕繼續履行,可能導致被駁回訴訟請求的后果。
【3】“毀約”與“違約”在合同約定中應有明確界定,相應的責任后果是否統一有必要加以澄清,否則,在一方“違約”,有很難認定為根本違約的程度,事后在訴訟中又同意繼續履行情況下,很難認定其為“毀約”,相應的“毀約”條款便難以適用。
【4】即便是合同有明確約定“先交全款再辦過戶”,如過戶手續的辦理,系因雙方遞件手續在先,稅款交納在后,因賣方拒絕配合遞件,亦會被認為違約,由此導致合同解除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過戶手續遲延辦理通常會成為賣方的主要責任,在賣方無證據證明已盡通知義務情況下,買方未履行催告或協助義務通常不會認定構成違約。未及時辦理過戶,嗣后因政策原因導致過戶手續辦理成為難題,并不能當然成為賣方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
【6】在合同已對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有明確約定情況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以懷疑對方的誠信及擔心過戶后余款難以追回為由,要求“先交全款再辦過戶”如無合同依據,則構成單方變更合同,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
【7】過戶與辦證應明確約定。“賣方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合同即告解除”,該約定中的“交付房地產”應理解為房屋本身的交付,不涉及房屋產權證書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