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您介紹哪些情形必須做房產公證,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了解更多必須做房產公證相關法律條令,請看下文。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必須辦理房產公證的幾種規定
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這種法律手段在房產管理中的職能作用。
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涉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
如國務院(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外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律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