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以下幾類事項必須辦理公證: 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應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房地產公證怎么辦? 一般辦理房地產公證遵循以下程序進行: 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供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公證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經證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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