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者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報告、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者火化收費單據等);如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的,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及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有被繼承人的公證遺囑的,提供遺囑原件(如在國外所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4、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必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住址以及與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于何時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6、繼承人中有死亡的,還需提供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