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下半年內外銷住宅并軌后,港澳臺人士購買內銷商品住宅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作為購房主體的港澳臺人士簽訂購房合同的行為仍屬于與房地產所有權轉移有關的涉港澳臺行為,應當辦理公證手續(xù)。
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公證應向房地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屆時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如護照﹑臺胞證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在公證員監(jiān)督下簽署買賣合同。如此一來,費時費力,其實公證手續(xù)可以簡化。
以香港居民為例,如他希望不離開香港即辦理完畢所有購房及過戶手續(xù),則可以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公證部門授權委托在上海的親戚朋友或上海的其他人辦理購房相關事宜,香港公證部門將就購房者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出具公證文書。購房者只要將上述公證過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寄交上海的受托人,受托人即可以憑該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代為辦理與購房相關的所有手續(xù),直至代為領取《房地產權證》(小產證)。上述方法既符合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又不影響其在香港的日常工作,可謂一舉兩得。
同樣,澳門地區(qū)﹑臺灣地區(qū)人士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也可以通過類似的方法委托境內人士代為辦理購房相關手續(xù)。
有所不同的是臺灣地區(qū)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應經海協(xié)會﹑海基會轉遞;澳門地區(qū)部分機構﹑社團出具的公證文件也為大陸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認可。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在當地經公證的委托書還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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