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主要有以下幾類:
(1)公證書。是指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核實,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文書。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活動的結果,公證的效力和作用集中體現在公證書中,根據規定,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2)公證決定書,公證決定書是指公證機構根據事實和法律,為解決某些公證程序事項而作出書面處理意見。根據規定,公證活動中的決定主要有: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回避決定、終止公證決定、拒絕公證決定、撤銷公證書決定等。
(3)公證通知書。公證活動中的通知是公證機構向當事人通告公證決定或其他公證程序事宜的行為。通知分為口頭通知、書面通知、公告通知三種。口頭通知用于解決一些簡單的公證程序性事宜,應當直接告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書面通知是用于解決法定的或重要的公證程序問題的書面文件。公告通知是在無法進行口頭和書面通知的情況下,而以公告形式發出的通知,主要用于提存等特殊的公證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