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造假案例,要注意識別。本文提供如何防范房產公證造假。如今,公證日益走近百姓生活,然而,在申請公證的過程中,有人卻丟掉了“誠信”,在相關證明上動起了“手腳”……
近日,運城永濟市公證處受理了一起造假騙公證的案件。
21歲的王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名下有2萬元定期存款到期未支取,其父母為支取存款,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員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戶口注銷證明、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村委會出具并經派出所核實的親屬關系等所有相關證明材料,均無差錯,但在核查親屬關系時,被知情人無意中一語道破:孩子有半歲了吧?公證員一聽,這跟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陳述有出入:死者王某未婚且無子女。隨即再次詢問當事人并告知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后果,在確認當事人隱瞞死者有丈夫有兒子等其他繼承人情況后,要求重新提供真實證明材料,否則將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作出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
今年以來,在辦理繼承權公證中,因為被繼承人無遺囑、無遺贈扶養協議或突然去世,名下的存款和房產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因為怕麻煩、繼承人湊不到一起或不想讓另外的繼承人知道、參與等種種原因,故意隱瞞或謊稱再無其他繼承人的情形屢屢發生,僅近期就連續出現了三次,每個公證員都遇到了不同情形騙取公證書的情況。
為及早防范、杜絕公證書出現疏漏,永濟市公證處專門召開全處人員會議,告誡大家一定要重視親屬關系的核查,并結合《公證程序規則》、《辦理繼承公證指導意見》和具體工作實踐,總結出核實、審查的方法如下:
(一)采取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證人了解、核實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如通過電話聯系出具證明材料人,核實子女數量和情況;
(二)從當事人提供的親屬關系中父母子女年齡分析、推斷子女數量。如:親屬關系第一個子女和父母年齡相差較大;
(三)如果當事人未婚,要求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或沒有婚姻登記證明并經向出具機關核實;
(四)通過走訪居住地,了解婚姻及子女情況;
(五)告知當事人,如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公證處將不予辦理此項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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