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是公證機關的一項傳統業務。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和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各地公證機關積極為落實私房政策、進行房產登記、發展房地產市場,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辦理了各類房產公證400萬件,解決了"文革"期間遺留的大量房產問題,在加強、完善房地產管理,穩定房產市場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房產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房產公證是一項常見的公證業務,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公證、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轉讓協議公證、房產互換協議公證、房產分割協議公證、房屋拆遷 (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產的委托書公證、涉及房產的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為解決分房難"的問題,近幾年來,天津等地的公證機關還開辦了單位住房分配方案方面的公證業務,以保證分房的公性,抵制不正之風,預防、減少分房活動糾紛。
二、法律依據
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產公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為了進一步推動房產公證業務的發展,不斷提高房產公證質量,1990年8月司法部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房產公證會議",建設部房地產業司負責同志、各地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和部分地方的公證處、房管部門的負責同志出席了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公證機關辦理房產公證方面的經驗,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發展房地產公證業務的方針,制定了更好地為房產市場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措施。會后,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房產登記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和有關契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通知)從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必須辦理房產公證的幾種規定
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這種法律手段在房產管理中的職能作用。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涉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如國務院(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外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律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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