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半百的徐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房屋卻被人典當了,還被典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償還當金等費用。面對典當公司的起訴,徐女士一口咬定從未辦過房屋典當,反問典當公司是誰把自己的房子拿作典當?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對上海外高橋典當公司起訴徐女士歸還當金及承擔相關費用近30萬元不予支持。
2004年8月,有人持徐女士名下新漁東路某號房屋產權證等材料,在上海外高橋典當公司辦理了房屋抵押典當借款業務。2004年8月25日,典當公司與該人簽訂了甲方貸款人為外高橋典當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為徐女士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雙方約定:抵押房地產為新漁東路徐女士名下房屋、借款數額為18萬元,綜合費為12600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04年8月25日至2004年10月24日,首次申請當期為2個月,續當期限為零個月,利息為0.5%,違約金為0.3%/天。
在雙方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屆滿后5日內,乙方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處分抵押房地產。”第十四條約定:“如乙方不依約履行債務,由甲方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由甲方以乙方名義委托上海的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典當公司怕徐女士一方再生變卦,還專門向上海某區公證機關作了公證,公證書上記載:“茲證明貸款人(抵押權人)上海外高橋典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諸 ××與徐女士間,借款簽訂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經查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根據,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在辦理完公證手續后,典當公司向該抵押人發放了典當借款18萬元,還一同去長寧區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新漁東路該房屋抵押登記手續。拿到了典當借款的人在合同、當票以及收條落款處簽署了“徐女士”名字的憑證。
事后徐女士一直沒有歸還當金,典當公司上門索討又遭到了拒絕。2006年8月底,無奈的典當公司起訴到法院,陳述了上述事實稱房屋的材料原件握在典當公司手中,可徐女士除支付到2004年12月24日的綜合費及利息,并未返還所借當金等費用,要求法院判決予以支付。
法庭上,徐女士是一頭霧水、矢口否認稱,從未辦理過典當借款業務,也沒有收到過典當公司支付的當金18萬元。2005年1月10日,該典當公司員工在自己家中留條,稱有人要購買自己的房屋,這才引起了自己的警覺。百思不解的她認為自己沒辦理過典當,但典當一套手續卻近乎很完備呢?經徐女士多方了解才恍然大悟,是自己前夫所為,是他用自己房屋與典當公司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
徐女士說,2005年6月16日,公安局民警曾專門來家中了解情況,自己就把情況作了介紹,還提供了與前夫離婚的離婚證等材料。徐女士還說,在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時候,也曾發生有人打電話來要求自己歸還欠款,而家中的抽屜鎖被人撬開過,導致自己身份證和房產證等均被人拿走。2004年,有人持相關欠條起訴自己和前夫還款,但經法院調解后僅由前夫一人還款,表示不認可典當公司的起訴。徐女士還向法院提出又是不爭氣的前夫從中作梗,要求對涉案的合同、當票、收條落款處上自己的名字簽名作筆跡鑒定。若不是自己親筆所寫,憑什么要自己來承擔這筆不明不白的債務?
審理中,法院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筆跡鑒定,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結論中:合同、當票、收條上的“徐某某”簽名筆跡與樣本材料上的“徐某某”簽名筆跡系非同一人所寫。眼看庭審勝負籌碼,逐漸對典當公司越來越不利。典當公司又稱對鑒定報告結論雖沒有異議,卻堅持認為辦理抵押借款手續的人,持有徐女士的身份證原件及相關的材料,即使不是徐女士本人,也可以認定是徐女士作出了授權,屬于法律上典型的表見代理。
法院認為,這起典當借款合同能否成立?關鍵的一點典當借款,是不是徐女士真實意思的表示。典當公司為證明該合同是徐女士與典當公司簽訂,提供了公證書等證據作證明效力。但從筆跡鑒定的結論看,證實了不論是在借款抵押合同,還是在收條上的簽名均非徐女士本人所簽,這也推翻了典當公司提供的公證書確認是徐女士本人到場,并在合同及收條上簽名的事實。法院以為典當借款合同不是徐女士簽訂,事后徐女士又未予追認,無法構成法律上的表見代理,該典當借款合同應屬無效,遂法院對典當公司的訴請,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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