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購買商品房(普通住宅)
1、契稅(代征):按成交價的2%征收。(不包括單位面積價格較高的別墅、渡假村、商住樓、高級公寓等)。
2、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由開發商繳納。經濟適用房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由開發商繳納。
3、印花稅(代征):由買賣雙方各自按成交價的0.05%征收。
4、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二、私房轉讓(普通住宅含房改房再上市)
1、契稅(代征):(1999年8月1日以后簽定合同)按審定價格的2%征收(買方交納)。
2、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雙方各半。
3、土地收益金(代征):每房屋所分攤的用地面積征收(詳見武漢市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標準)賣方交納。
4、印花稅(代征):由買賣雙方各自按審定價格的0.05%征收。
5、營業稅(代征):出讓方居住滿一年的房產;1999年8月1日以后簽訂合同的暫定緩征;居住未滿一年的按購銷差價的5.8%計征。
6、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三、房屋贈與(普通住宅)
1、契稅(代征):按審定價的4%征收(由受贈方交納)。
2、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由受贈方交納)?!?/p>
3、印花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0.05%征收(由受贈方交納)。
4、土地收益金(代征):按房屋所分攤的用地面積征收(詳見武漢市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標準)。
5、營業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5.8%征收(直系親屬之間贈與免繳)。
6、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四、房屋交換(普通住宅)
1、契稅(代征):按審定價格之差的4%征取。
2、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
3、印花稅(代征):由交換雙方各自按審定價格的0.05征收。
4、土地收益金(代征):按房屋所分攤地面積的50%各自交納(詳見武漢市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標準)。
5、營業稅(代征):按審定價格差額的5.8%征收。
6、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五、房屋繼承(普通住宅)
1、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由繼承方交納)。
2、印花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0.05%征收。
3、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六、離婚房屋轉讓(普通住宅)
根據我國婚姻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房。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不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的歸屬人征收契稅。
1、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承受方交納)
2、印花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0.05%征收。
3、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七、自管產轉讓給私人(普通住宅)
1、住房手續費:按每方米5元征收(雙方各半)
2、營業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5.8%征收(賣方交納)。
3、契稅(代征):1998年8月1日以后簽訂合同的普通住宅,按審定價格的2%征收(買方交納)。
4、印花稅(代征):由雙方各按審定價的0.05%征收。
5、土地收益金(代征):按房屋分攤的用地面積征收(詳見武漢市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標準)賣方交納。
6、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八、自管產轉讓給單位(普通住宅)
1、住房手續費: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雙方各半)。
2、營業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5.8%征收(賣方交納)。
3、契稅(代征):按審定價格的4%征收(買方交納)。
4、印花稅(代征):由雙方各自按審定價格的0.05%征收。
5、土地收益金(代征):按房屋分攤的用地面積征收(詳見武漢市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標準)賣方交納。
6、產權登記費80元/戶、印花稅5元/證。
根據不同時間段(普通住宅)契稅收取標準不一樣,即;
一、個人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交易按6%征收契稅。
個人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發生的房地產交易按4%征收契稅。
個人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發生的房地產交易按2%征收契稅。
二、單位購買房屋,于2000年5月1日一律按4%征收契稅。
以上稅費標準是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執行,如有變化,再作修改。
武漢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