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是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 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登記程序如下: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托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
③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④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后的確認批準,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應做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2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1個月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