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的產權登記工作,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院屬科研所、后勤單位、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院屬各單位)。上述單位在發生產權登記事項時,必須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我院辦理產權登記的歸口管理及組織機構為財務資產部。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企業產權登記分為占有、變動、注銷產權登記三類,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第五條 產權登記的原則
(一)、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若國有資本各出資人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其余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托書。
(二)、產權登記中對企業的產權變動行為實行上管一級的要求,即院屬各單位在發生產權變動行為時,需經我院或上級單位同意;在申辦產權登記時應出具我院或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六條 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一)、產權或有變動事項是指企業提供貸款或履行經濟合同的保證、定金或資產的抵押、質押和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情形。
(二)、產權登記中對產權或有變動事項的管理采取“只備案,不審批,依法否決”方式,即:要求企業在申辦各類產權登記或產權登記年檢時對產權或有變動事項應當如實報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已設置抵押或被司法凍結的資產明確不得用于投資和進行產權(股權)轉讓。
(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認定原則:企業是否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由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認定,如未能披露,則由我院認定。
第二章 占有產權登記
第七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前30日內,向我院財務資產部申辦占有產權登記。
第八條 應提交的文件
(一)、由我院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或出資證明文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